【圆明网】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前所镇法轮功学员张小娜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张小娜的丈夫陈杰日前在网上实名控告迫害妻子的三个施害者:绥中县国保大队大队长王宝民、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孝金、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法官张亮。
张小娜女士,一九七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生,现年四十八岁,家住葫芦岛市绥中县前所镇前所村,一九九六年三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她在家中被绥中公安局国保大队王保民等警察绑架,之后被所谓“监视居住”;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她遭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孝金非法起诉,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被连山区法院审判长张亮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一万元。张小娜现仍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
张小娜的丈夫陈杰是残疾人,生活上完全需要妻子的照顾。张小娜被非法判刑后,陈杰曾向社会发出求救信,叙述自己在二零二零年打工期间不慎被高压电线电击,左小腿截肢,右手没有抓挠功能,双眼目前看不见东西,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都得需要人帮忙,他生活上全靠妻子照顾。而这些年为了治伤,他家早已是债台高筑。
面对妻子即将陷狱四年,万般无奈的陈杰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四日在网上分别向12337、12389、12388、12345等部门控告王宝民、张孝金、张亮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等罪,要求有关机构追诉他们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张小娜的丈夫陈杰控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由于法轮功要求每位修炼的学员严格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由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由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没有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找不到法轮功被定为邪教的法律依据。《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名文不定罪)
二、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完全是教人向善的修炼功法;既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秩序被我的行为破坏,张小娜的行为不符合《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却被张孝金等被控告人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起公诉。
三、根据《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四、上述三个被控告人明知张小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仍然向法院提起公诉,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第1、5之规定,依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她受追诉的,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控告人张孝金和张亮的行为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王宝民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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